中浩恒(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5月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国家和北京市法律法规文件)

发表时间:2023-05-30 09:02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2023427印发

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意见,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

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我国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规模持续扩大,服务内容不断拓展。但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利用房源客源优势收取过高费用、未明码标价、捆绑收费、滥用客户个人信息等问题,加重交易当事人负担、侵害其合法权益。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了10个方面的监管措施。

一是加强从业主体管理。严格落实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全面推行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

二是明确经纪服务内容。经纪服务由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组成。基本服务是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揽子必要服务,延伸服务是可单独提供的额外服务。

三是合理确定经纪服务收费。经纪服务收费由交易各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结合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经纪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引导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

四是严格实行明码标价。经纪机构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是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干预经纪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

六是规范签订交易合同。经纪机构促成房屋交易,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七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八是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房屋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交易房源、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

九是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纳入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的重要内容,曝光典型案例。

十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对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收费不规范、侵犯客户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情形的,行业组织将给予自律处分。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住建部公告2023年第58号),2023428日发布并实施

     重磅!住建部:即日起,废止《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等211件规范性文件

     4月28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2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对10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行勘察设计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掌上办”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114号),202358日起施行

       住建部:58日起,监理工程师注册业务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办理!

   住建部发布《关于推行勘察设计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掌上办”的通知》。

   ◆自202358日起新增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掌上办”功能

   ◆申请人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小程序办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注册进度查询、个人信息修改等业务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2023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办厅函〔2023124号),2023512日发布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外发布《2023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为推动新征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通知》强调,要持续提升信用体系优化营商环境能力。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用好信用手段,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力度,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构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追求品质的市场环境。同时继续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任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决策部署,继续做好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数据共享工作。研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和联合惩戒信息等数据共享、信用修复和信用数据应用方案。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要注重推进信用信息服务市场主体能力,依法依规拓展公共信用信息应用路径。发挥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作用,统筹推进缴存企业融资增信和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优化信用信息服务,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保险、担保等领域的应用。支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记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号),自202381日起施行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号)》。《管理办法》于20234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2381日起施行

《办法》共22条,重点对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类别等级划分。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分为公路、水运工程两个类别,每个类别均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2、明确注册条件。根据造价工程师的职业特点,从能力要求、受聘单位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条件。因《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作出全面规定,《办法》与之进行了衔接,要求申请人须通过相应类别、等级的职业资格考试。

3、两级注册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明确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

4、网上便捷办理。申请人可通过全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相关管理系统申请注册,许可机关发放电子或者纸质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效力相同,都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5、明确时限要求。一是要求申请人在考试合格后1年内申请注册,推动造价工程师尽快执业,满足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需求。对于逾期未申请的人员,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即可申请,不需重新考试。二是明确注册证书有效期为4年,持证人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即可申请延续。

6、严格规范执业。对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作出规定,并要求造价工程师按照《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规定自行制作执业印章,加强对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规范管理。

7、加强监督管理。明确监管主体,提出监管要求,建立信用管理等制度,并结合行业实际监管需求,在规章权限内设定了警告、通报批评的处罚措施。

(六)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202354日印发

为加强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融合管理,推进用途管制制度改革,自然资源部近日印发《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以精简审批环节、加强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为重点,推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提高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

一、加快推进总体规划审批

◆下级规划要服从上级规划。

◆总体规划要统筹和综合平衡各相关专项规划的空间需求。

二、及时开展详细规划编制或修编

◆加快推进城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

◆有成片开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需求的地区,优先完成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三、依据规划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明确土地规划用途和建设项目用地类型。

四、实施规划选址综合论证

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并涉及“三条控制线”的建设项目,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整合现行相关论证事项为规划选址综合论证。

五、鼓励同步核发规划许可

◆对市政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可在土地供应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施“带方案供应”,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鼓励地方探索同步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依法依规实行“交地即交证”。

六、分类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重点审查涉及安全、主要控制线、景观风貌等管理要求。

◆明确建筑工程类项目、交通工程类项目和管线工程类项目的审查内容。

七、探索建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和告知承诺制

◆对微更新项目,探索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并完善监管机制。

◆探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的,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并做好后续监管。

八、优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依据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或乡镇“通则式”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可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鼓励各地提供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简易项目的通用设计方案,并简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批流程。

九、推进用途管制全周期数字化管理

◆加快实景三维中国建设,丰富时空信息数据供给。

◆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业务全周期数字化监管。

◆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监制(制定)的规划用地审批许可文书规范样式,有序推进规划许可电子证照应用。

◆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内部规划用地信息共享和办理结果自动推送。

◆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在线办理等服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设〔2023156号),2023519日发布并施行

 近日,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水建设〔2023156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六章,41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包括制定《规定》的目的和依据,水利工程造价定义、适用范围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基本原则、管理职责等。

  第二章计价依据,共8条。明确了计价依据的定义、制定原则,强调计价依据实行动态管理,对造价编制规定和行业定额制定、造价信息管理及企业计价依据编制等做出了规定。

  第三章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共13条。规定了造价分阶段确定和控制的原则,强调应注重技术经济比选,合理确定各阶段工程造价,实现全过程 造价控制。分别对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建设实施及竣工验收等阶段造价确定与控制提出了要求。鼓励具备条件的水利工程推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模式。明确了完工结算、预备费的使用、概算调整、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相关要求,推行水利工程施工过程结算。

  第四章造价管理责任,共7条。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等主要参建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的造价控制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了造价从业人员的责任和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共6条。规定了造价监督管理主体、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措施、责任追究等。

  第六章附则,共2条。对水利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公路、铁路、房屋等其他专业工程的造价管理作出规定,明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大城市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支持力度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5号),202355日发布

    市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关于加大城市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支持力度的通知》。本市鼓励对全市范围内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供热老化管道和设施进行改造,符合条件的项目可获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按照计划,本市将在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老化更新改造任务。

  按照通知,对于纳入市城市管理委编制的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本市将加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

  其中,对于已纳入老旧小区管线改造计划的供热管道改造项目,按照现行老旧小区相关配套资金支持政策执行。对于城市热网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50%的资金支持,其余投资由改造实施主体承担对于区级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15%的资金补助,区级给予不低于市级支持比例的配套资金,其余投资由各改造实施主体筹措解决。

  此外,本市也支持智能化供热新材料、新技术、新模式应用,对于同步实施智能化供热的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参照相关标准给予同比例资金支持。

  本市将更加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实施。对于已纳入市城市管理部门年度地下管线消隐工程计划项目汇编的小型项目,可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规划部门的认定意见等文件办理立项。优化资金申请流程方面,对于城市热网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由改造实施主体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打捆申报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九)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印发了《北京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支出定额标准(试行)》(京发改〔2023597号),2023516发布并试行一年

近日,市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在实施评估评审和商定复核的基础上,制定了《定额标准》。本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可按定额方式纳入土地开发支出

《意见》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的任何费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

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定额标准的适用范围。《定额标准》对适用项目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即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31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与储备土地开发、棚改等土地开发类项目直接相关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采用定额方式计入土地开发支出。

二是明确了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的内涵。《定额标准》明确了电力接入工程费用一般是指用户受电点连接至公共管网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包含电力管线建设投资及电气、电缆费用。同时明确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

三是明确了分类定额标准。定额标准按照储备地块的面积,区分规划用途科学测算,具体标准为:居住类200/平方米,商办类330/平方米,一般工业390/平方米,公共服务与其他330/平方米。混合用地类项目按照规划明确的混合性质比例,对用地面积进行分摊计算。

四是明确了管理责任及调整机制。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定额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建立定额标准评估调整机制,根据电力接入工程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定额标准调整。明确定额标准试行期为一年。

《定额标准》的实施,突出体现“三个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清晰划分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压实供电企业投资建设主体责任,满足用户建设需求。

二是有利于厘清政府、企业、用户间的权责关系,明确电力接入工程资金渠道,保障全市重大工程按期建设。

三是有利于统筹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时序,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十)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发布<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京规自发〔202396号),2023419日印发并施行

近期,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评审通过,我委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以下简称《指南》(2023年版))。

一、《指南》(2023年版)发布的背景和意义

1、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客观需要。根据近两年消防设计审查数据统计分析,装修、改造类项目已占到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总量的90%以上。既有建筑更新改造的需求更加旺盛,更新的形式和业态也日新月异。在此背景下,原有《指南》内容已无法完全覆盖和解决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遇到的消防技术问题,亟需根据当前城市更新行动需要进行动态修编。

2、《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实施的法规要求。《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已于20233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五条对城市更新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规定“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城市更新要求,依法制定相适应的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规范”。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要求,有必要对《指南》进行动态修编,确保相关条款内容能够与时俱进,适应和满足我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需要。

3、推动城市规划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制定完备、科学的地方消防技术标准,是支撑和推动城市规划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委已将编制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纳入2023年度地方标准立项计划,通过不断动态修编《指南》,并跟踪分析实施效果,积累应用案例,可为地方标准编制研究提供坚实的基础和有益的参考。

二、《指南》(2023年版)的适用范围

此次《指南》修编未对适用范围进行较大调整,适用范围仍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民用和工业建筑改造项目;

2、已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且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建筑利用改造项目。

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临时性建筑、村民自建住宅、老城区胡同四合院等的改造。

三、《指南》(2023年版)的主要内容

1、修编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此次修编以问题为导向,明确不涉及对新建项目疑难问题的释疑,不贪大图全,力求务实有效解决问题。修编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根据持续跟踪应用情况,对已有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二是根据征集案例分析和征求意见情况,补充增加部分条款;

三是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内容相协调;

四是增加条文说明和消防安全评估样表,提高《指南》应用的便捷性。

2、修编的主要情况

从总体上看,此次修编共保留原条款31条,修订19条,删除5条,增补28条。在体例上,仍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划分总则、基本规定、建筑设计、消防设施、消防电气五个部分。

从条文内容的定位看,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与现行规范标准一致,作为明确执行尺度和要求的条文,共16条;二是在维持现状和旧版规范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性能补偿、提升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性能的条文,共38条;三是对消防安全影响不大,在确有困难情况下允许维持现状的条文,共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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